(2016)辽12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岩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岩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326号罪犯李岩,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大东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0年2月9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振尧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