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2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龚橹刚与缪华平、郑连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橹刚与被执行人缪华平、郑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橹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333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27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