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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9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田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01-2号原告: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法定代理人:李国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化鹏。被告:田杰,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义,河南省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