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管文广与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范根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文广,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范根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2783号原告:管文广,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熟溪街道管宅村叶毛畈**号。身份证号:3307231965********。委托代理人:曾宣龙、何姹(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武义县开发区展兴锁配件厂内第1幢)。法定代表人:范根击,系执行董事。被告:范根击,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云溪村***号。身份证号:330722198008122117原告管文广为与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范根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789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红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管文广的委托代理人曾宣龙、何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范根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建立砂石料买卖关系,2016年7月1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料款78950元,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根击出具原告欠条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管文广砂石料货款7895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损失;二、驳回原告管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