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潮汛与杨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潮汛,杨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陈潮汛,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段智津,维权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云华,男,1968年1月22日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陈潮汛与杨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云华的工资账户,因该账户上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该案,现申请执行人陈潮汛同意待被执行人杨云华被冻结款项足够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相关费用时一次性扣划支付,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欣审判员 王瑞刚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