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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杨桦欣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47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杨桦欣饮品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4769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杨桦欣饮品店,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杨桦。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际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际律师事务所。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杨桦欣饮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是《贡茶图》、《贡茶实体店装修效果图》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作品,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刚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