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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1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爱军、李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爱军,李书校,付玉爽,刘同强,付捧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法定代表人任广增,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爱军。被执行人李书校。被执行人付玉爽。被执行人刘同强。被执行人付捧敬。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爱军、李书校、付玉爽、刘同强、付捧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文安县北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