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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毕向东、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向东,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6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向东,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一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明乾,董事长。上诉人毕向东与被上诉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5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向东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向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毕向东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毕向东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上诉人毕向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耘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何广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芳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