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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伊振波与王开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尹振波,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开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伊振波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开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00元;2、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开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振波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