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特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志刚、朱利标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刚,朱利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23号申请人:王志刚,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朱利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志刚与申请人朱利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光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志刚与申请人朱利标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朱利标支付申请人王志刚押金人民币11000元,从2016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500元,余款35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二、如果申请人朱利标未按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申请人王志刚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朱利标支付全部未付款项。三、申请人王志刚自愿放弃向申���人朱利标主张其他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