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晨晓与陈平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晨晓,陈平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2998号原告:俞晨晓。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祖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平凡。原告俞晨晓与被告陈平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晨晓的委托代理人应祖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平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俞晨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6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13年4月16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约定借期13个月,如不及时归还,利息按24%计算,并交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借款逾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欠款。被告陈平凡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平凡于2013年4月16日向原告俞晨晓借款5560元,双方约定借期13个月,如不及时归还将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本金亦未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560元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归还借款,未按约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平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平凡归还原告俞晨晓借款55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陈平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承祖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人民陪审员 徐香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沁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