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2081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巧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