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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立光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光,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光,男,53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四小区58栋。法定代表人:金广舟,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技术监督局综合楼一楼门市。法定代表人:夏有信,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立光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解除原告孙立光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协议。二、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返还原告孙立光购买车位款6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860.00元,由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立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名下无财产。经办案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孙立光时,申请执行人孙立光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