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益春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益春(绰号王建、建娃儿),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4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益春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益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6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益春从资中县水南镇和平街尾随刘某、周某某至和平街44号金山60号楼1-4室外,对在后面的刘某采取胁迫的方式,抢劫了刘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挎包内装有现金1.5元、数据线、两部手机(无法鉴定)等物。二、盗窃罪2016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王益春在资中县水南镇“南城国际”小区地下室,将邓某某停放在此的川K3G0**红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733元。2016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益春在四川省资中县鱼溪镇归沙路资中聚银天然气有限公司外,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川K5H5**红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88元。案发后,被害人邓某某被盗的川K3G0**红色踏板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邓某某。被告人王益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益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邓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蒋某某、黄某某、李某、崔某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现场拍照图片、抓获说明、发还清单、领条,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金堂监狱释放证明书,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益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益春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益春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益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益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益春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的摩托车款3088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现金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林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谢远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