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国成走私武器、弹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867号罪犯刘国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木工,原户籍在地广西南宁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2)南市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国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九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4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2014年9月4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刘国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年度监狱表扬(此荣誉称号已折算为奖励分)。截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89.50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国成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国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四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