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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祖绍军、祖德龙等与天津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绍军,祖德龙,天津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6839号原告:祖绍军。原告:祖德龙。被告:天津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进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阳,天津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祖绍军、祖德龙与被告天津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绍军、祖德龙、被告天津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林、李惠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祖绍军、祖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返还二原告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9日至实际支付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份二原告向被告咨询购房事宜,2015年8月9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依约支付了购房款,2015年8月9日二原告应被告要求交纳购买房屋意向金3万元,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收据,未出具正规发票,二原告向被告交纳的意向金未折抵在购房款中,二原告认为该3万元应为购房意向金,应当折算在总房款中。另,二原告购买房屋时,被告销售人员向二原告陈述参加活动为交3万元抵10万元,未明确表示该3万元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外,且购房时并不存在他人为二原告团购服务。天津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意向金是购房意向金是认知错误,该3万元实际为团购服务费,原告于2015年8月2日来到被告公司的售楼处,有意购买观湖花园8-2-302号房屋,当时被告方的售楼人员向原告介绍了该房屋的售价为每平米10078.26元,该售价在售楼处均有展示牌作为展示,此后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售价进行了协商,被告告知原告被告公司正在搞团购促销活动,原告可申请参加团购活动,此后,原告在《观湖花园客户购房特批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与《签约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参与购房团购优惠活动,并且于2015年8月9日向被告支付了团购服务费3万元,申请单与确认单都是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以团购优惠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已经对上述合同履行完毕,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申请单明确了销售单价及原告申请单价,优惠理由为“申请8780元每平米的价格,交纳意向金叁万元作为团购服务费,方可享受8780元每平米单价”,原告祖绍军亦在申请人处签字,被告提交的确认单中亦明确了房屋单价及折后单价,原告祖德龙亦在客户确认处签字,二原告陈述签字时申请单及确认单是空白的,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二原告主张只签字未按手印不生效,于法无据,该申请单及确认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被告提交的申请单及确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于二原告与被告因购房价款的优惠达成合意,由二原告支付被告意向金3万元作为团购服务费,从而享受优惠折后价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于购房价款的优惠达成合意,由二原告支付被告意向金3万元作为团购服务费,从而享受优惠折后价款,该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二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实际价款亦为双方确定的优惠折后价款,二原告实际享受了优惠利益,二原告及被告对于申请单及确认单中约定的权利均已享受,对于约定的义务均履行完毕,现二原告主张返还该3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祖绍军、祖德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祖绍军、祖德龙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