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覃轩与德江新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江新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覃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江新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应均,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开权,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轩,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上诉人德江新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6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德江新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事后也未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江新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德江新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稼祥审 判 员 倪庆飚代理审判员 付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