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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49.上诉人孙海平与被上诉人周大仕采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平,周大仕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平,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号楼*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原莹,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大仕,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海城市英落镇烟台村(烟台)****号。委托代理人:王晶,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海平为与被上诉人周大仕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王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海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原莹,被上诉人周大仕委托代理人王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王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延军审 判 员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