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晓峰、李锦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晓峰,李锦昌,洪敏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029号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系该行资产保全部职员。被申请人:叶晓峰,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李锦昌,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洪敏茜,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叶晓峰、李锦昌、洪敏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晓峰、李锦昌、洪敏茜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晓峰、李锦昌、洪敏茜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国英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