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杰华与谢海、张秋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华,谢海,张秋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4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杰华,居民。被执行人谢海,居民。被执行人张秋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杰华支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谢海、张秋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秋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秋杏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125000元)至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银行账户:10×××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小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