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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杜正香与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香,秦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3962号原告:杜正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萍。原告杜正香与被告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正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胡萝卜款1217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胡萝卜收购合同,约定原告将约4亩胡萝卜出售给被告,每亩6500元,被告支付定金15000元,以实际丈量面积支付剩余款项。被告收走胡萝卜后,丈量面积4.18亩,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被告秦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胡萝卜收购合同,约定:原告将胡萝卜出售给被告,每亩6500元,约4亩;收完胡萝卜后丈量胡萝卜土地面积。签订合同时被告支付定金15000元。被告收完胡萝卜后,未支付剩余货款11000元。以上事实,有合同书、电话录音、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胡萝卜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胡萝卜,被告未给付剩余货款,被告显属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义务。原告称土地亩数为4.18亩,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按照合同记载的亩数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正香人民币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秦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