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816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宗霖,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10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秋艳代理审判员 廖 敏人民陪审员 杨付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益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