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特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江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161号申请人: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4号楼三层3006室。法定代表人:宋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娇,女,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委托代理人:刘东攀,女,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纳。被申请人:江艳,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久智慧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吾久智慧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京海劳人仲[2016]第8476号仲裁裁决书,由江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江艳在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其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以江艳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信息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江艳实际工作至2016年4月19日。江艳在其公司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仲裁裁决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工作不满一年应该按照一个月工资支付补偿金,江艳入职不满一年,应该给一个月的工资,实际裁决两个月工资不合法。江艳称,仲裁裁决没有错误,其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吾久智慧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2016]第8476号仲裁裁决:一、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八千元;二、驳回江艳其他仲裁请求。江艳于2015年9月17日入职吾久智慧公司,正常工作至2016年4月19日。吾久智慧公司以江艳提供的学历存在虚假信息为由提出与江艳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审查过程中,吾久智慧公司认可经核实江艳提供的学历真实。本院认为,吾久智慧公司以江艳提供虚假学历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该公司认可江艳提供的学历真实,故该公司与江艳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吾久智慧公司应向江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海淀区仲裁委依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综上,吾久智慧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吾久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刚审 判 员 姜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