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鑫、郭欢、董荣耀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郭欢,董荣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404号被执行人:郭鑫,曾用名郭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欢,曾用名郭环,男。汉族。被执行人:董荣耀,曾用名董云,男,汉族。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郭鑫、郭欢、董荣耀犯盗窃罪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决被执行人郭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罚金8000元。判决被执行人郭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以罚金5000元。判决被执行人董荣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以罚金5000元。判决后,被执行人郭鑫、郭欢、董荣耀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荣耀主动缴纳了罚金5000元。经查询了被执行人郭鑫、郭欢的工商、银行、机动车辆、房地产登记等信息,均未查出被执行人郭鑫、郭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经调查被执行人郭鑫、郭欢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