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永红与罗先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红,罗先进,周顺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992号原告:杨永红,女,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先进,女,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顺福,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红与被告罗先进、第三人周顺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红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75元,由原告杨永红负担。审 判 长 曹潇潇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