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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冯俊亮等与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亮,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533号申请执行人冯俊亮等73人。被执行人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91970-6。法定代表人徐栋波,该公司总经理。冯俊亮等73人与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太劳人仲案字第94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冯俊亮等73人工资共计516395元。因被执行人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冯俊亮等73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6395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控手段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已查封有抵押各型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苏E×××××东风牌厢式货柜车被我院扣押拍卖外其他车辆均下落不明。上述厢式货柜车拍卖得161000元,除去拍卖费用及抵押权人太仓市农村商业银行债权外余129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受偿比例为24%,由(2015)太执字第03533号、(2016)苏0585执88号、(2016)苏0585执1473号进行分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9010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下落不明的车辆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太劳人仲案字第94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