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一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高兵申请高文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一特字第14号申请人高兵,身份号码,男,,汉族,大连市xxxx教师,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兵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高文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高文学,身份号码,男,,汉族,黑龙江省xxxx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高兵与被申请人高文学系父子关系,高文学与张文芳于2007年06月26日离婚,双方于1976年9月12日生育一男高兵。201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在道里区群力大道7号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顾乡大队依法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普利斯司鉴中心[2015]第10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高文学颅脑损伤术后,颅骨缺损十级残,植物状态一级残;医疗终结时间伤后六个月;二人护理终生;营养期限及营养费金额应按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后续治疗费用4万元。现申请:一、宣告被申请人高文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高兵为被申请人高文学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现已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问题,因被申请人已离异。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之子,自愿承担被申请人的监护职责,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高文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高兵为被申请人李玉刚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迟立波人民陪审员  郭道胜人民陪审员  吴宇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鑫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