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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开发区宾港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5438-9。法定代表人刘兴财。被执行人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7楼2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1718。法定代表人段昌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128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