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开发区宾港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5438-9。法定代表人刘兴财。被执行人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7楼2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1718。法定代表人段昌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128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