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包美英与顾仁山、卢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美英,顾仁山,卢兰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921号原告:包美英。被告:顾仁山。被告:卢兰秋。原告包美英为与被告顾仁山、卢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34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顾仁山、卢兰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包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仁山、卢兰秋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8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18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6日,被告顾仁山向原告包美英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包美英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月息1.5%,期限以出借人约定时间为准,到时本息全部结清”。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交付被告顾仁山借款10万元。2014年8月9日,原告以转账方式汇给被告顾仁山82000元,加上前次10万元借款一年结欠的利息18000元,被告顾仁山向原告出具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6日”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包美英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月息1.5%,期限壹年,到时本息全部结清”。2015年7月7日,被告顾仁山支付利息2万元。2015年7月20日,被告顾仁山支付利息1万元。被告顾仁山没有支付其余利息和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顾仁山和被告卢兰秋于1995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10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仁山、卢兰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包美英借款18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7元,由被告顾仁山、卢兰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