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洲文与邢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洲文,邢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518号原告:何洲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被告:邢继军。原告何洲文与被告邢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洲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截止到2016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43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向本院提交被告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亦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在有明确的被告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洲文对被告邢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退给原告何洲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