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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倍健、陈赛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倍健,陈赛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663号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大庆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倍健。被告:陈赛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倍健、陈赛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