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秉兰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秉兰,张治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秉兰,女,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治花,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胡秉兰与被执行人张治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治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胡秉兰不当得利款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治花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张治花共有人李三承所有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南路65号5幢2单元2-602商品房予以查封,由于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变卖、拍卖,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