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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强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2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强,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简阳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7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特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雨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陈强在简阳市董家梗乡街上陈某1经营的小卖部内喝酒时,遇到来买东西的被害人陈某2(7岁)。后陈强将陈某2带至其家中,在其卧室床上将陈某2的裤子脱至脚踝处,对陈某2的胸部及阴部进行抚摸。后陈某2借口上厕所离开了陈强家,遇到正在找她的外婆钟某某,其将被陈强猥亵的事实告诉了钟某某。13时许,简阳市公安局民警接钟某某报警后,在陈强家中将其抓获。经检查,陈某2大阴唇内侧充血明显,处女膜上缘稍红,未见明显破口及出血。被告人陈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视频及照片,病情证明书及检查情况,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钟某某、夏某某、陈某3、李某某、陈某1、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对儿童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陈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陈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娟审 判 员  罗书成人民陪审员  黄道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