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335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梁某,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