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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76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在博罗县罗阳镇洲际工业园附近先后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罗某。同年3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罗阳镇虾浪洲际工业园一出租屋306房将肖某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其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辩称,罗某要购买毒品,其联系阿碧后与罗某一起去向阿碧购买,每次100元。每次购买毒品后,罗某均分给其一点毒品吸食。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在博罗县罗阳镇洲际工业园附近先后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罗某。同年3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罗阳镇虾浪洲际工业园一出租屋306房将肖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并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罗阳镇虾浪洲际工业园一出租屋306房。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肖某的Tenmax牌手机一部。4、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于2016年3月2日11时许在博罗县罗阳镇虾浪洲际工业园一出租屋306房抓获被告人肖某。5、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公安机关经现场对被告人肖某、吸毒人员罗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6、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跟肖某购买过二次冰毒。第一次约在2016年2月初,通过电话联系后,其在罗阳镇虾浪村洲际工业园附近向肖某购买了100元约0.8克的冰毒。第二次是在同月29日,也是电话约好,其在洲际工业园附近向肖某购买了100元约0.8克的冰毒。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肖某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认,2016年2月9日下午,罗某打电话向其购买冰毒,因其身上无冰毒,于是其跟罗某拿了100元后电话联系“阿碧”,然后去向“阿碧”购买了冰毒交给罗某。同月29日下午,罗某电话向其购买100元冰毒,其向“阿碧”购买冰毒后交给了罗某。每次购买毒品后,罗某会分给其一点毒品吸食。8、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照片组进行辨认:被告人肖某辨认出罗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罗某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人。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肖某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肖某的手机号157××××2620与罗某的手机号151××××5693在2016年2月间存在多次通话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为他人代购毒品,并分得部分毒品,牟取非法利益,有证人罗某称其两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证言,通话清单,以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承认其二次为他人代购毒品,并分得部分毒品吸食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对被告人辩称其与罗某一起去购买毒品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综合全案的相关证据,依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肖某的Tenmax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陈东宝人民陪审员  黄石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春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1322刑初76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德祥,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德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德祥在博罗县罗阳镇洲际工业园附近先后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罗某。同年3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罗阳镇虾浪洲际工业园一出租屋306房将肖德祥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肖德祥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其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德祥辩称,罗某要购买毒品,其联系阿碧后与罗某一起去向阿碧购买,每次100元。每次购买毒品后,罗某均分给其一点毒品吸食。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德祥在博罗县罗阳镇洲际工业园附近先后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罗某。同年3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罗阳镇虾浪洲际工业园一出租屋306房将肖德祥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并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罗阳镇虾浪洲际工业园一出租屋306房。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肖德祥的Tenmax牌手机一部。4、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于2016年3月2日11时许在博罗县罗阳镇虾浪洲际工业园一出租屋306房抓获被告人肖德祥。5、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公安机关经现场对被告人肖德祥、吸毒人员罗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6、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跟肖德祥购买过二次冰毒。第一次约在2016年2月初,通过电话联系后,其在罗阳镇虾浪村洲际工业园附近向肖德祥购买了100元约0.8克的冰毒。第二次是在同月29日,也是电话约好,其在洲际工业园附近向肖德祥购买了100元约0.8克的冰毒。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肖德祥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认,2016年2月9日下午,罗某打电话向其购买冰毒,因其身上无冰毒,于是其跟罗某拿了100元后电话联系“阿碧”,然后去向“阿碧”购买了冰毒交给罗某。同月29日下午,罗某电话向其购买100元冰毒,其向“阿碧”购买冰毒后交给了罗某。每次购买毒品后,罗某会分给其一点毒品吸食。8、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照片组进行辨认:被告人肖德祥辨认出罗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罗某辨认出被告人肖德祥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人。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肖德祥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肖德祥的手机号157××××2620与罗某的手机号151××××5693在2016年2月间存在多次通话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德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为他人代购毒品,并分得部分毒品,牟取非法利益,有证人罗某称其两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证言,通话清单,以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承认其二次为他人代购毒品,并分得部分毒品吸食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对被告人辩称其与罗某一起去购买毒品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综合全案的相关证据,依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德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肖德祥的Tenmax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剑文审判员陈东宝人民陪审员黄石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春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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