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明君与李金鹏、朱秀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君,李金鹏,朱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马明君,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穆棱市。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鹏,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朱秀玲,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