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8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8038号原告东莞市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湖滨路6号正华苑75座。法定代表人莫金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舒晴,女,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林权,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阳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被告林权已缴付所欠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元,由原告东莞市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钱开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