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李成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68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178-1。负责人:程利,支行行长。被告:李成松,男,1964年11月出生。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李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杰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