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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肖启雄与被执行人陈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启雄,陈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肖启雄,农民。被执行人:陈玉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启雄与被执行人陈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玉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肖启雄100000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