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孙光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孙光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清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娟,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光绪。委托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光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于2016年8月24日送达。上诉人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开元盛世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