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四与许昌市宏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四,许昌市宏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94号申请人:许四,男,汉族,1972年03月17日出生,住鄢陵县。被申请人:许昌市宏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柯,任经理职务。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西段路南。申请人许四与被申请人许昌市宏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0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许昌市宏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许昌市宏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路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晋秋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