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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钟广龙与海口智慧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广龙,海口智慧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民初6007号原告钟广龙。委托代理人钟吉铭(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海口智慧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经理。原告钟广龙与被告海口智慧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宏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吉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代销原告风水画册上下集150套,单价119.6元,打4.5折,共计8073元(根据销量结款)。2014年11月1日,原告开始向被告催讨欠款,并要求将没卖的画册退货,但至今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将代销原告风水画册的欠款8073元归还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原告将名为《中国风水》的画册150套送到被告的仓库,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载明:被告收到《中国风水》上下册150套,单价119.6元,打4.5折,每套53.82元,共计8073元,并注明根据销量结款。自2014年11月1日起,原告开始要求被告将已经售出的画册进行结算并退回未售出的画册,但被告一直未予以付款和退货。以上事实有“收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名为《中国风水》的画册,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提供的画册,但未能与原告进行结算,也没有将未售出的画册退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07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未进行答辩及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海口智慧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广龙支付货款80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海口智慧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