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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任凤宽与吴海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宽,吴海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551号原告任凤宽,男,59岁,汉族,农民。被告吴海斌,男,31岁,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宽与被告吴海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凤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2元,由原告任凤宽负担。审判员  张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