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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熊英、熊位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英,熊位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刑初744号被告人熊英,务工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熊位德,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6)719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熊英、熊位德犯盗窃罪,于2016个支持公诉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英、熊位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熊英伙同“猴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武昌区东亭新嘉源小区5栋1单元2304号,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肖某的蓝色联想牌G470AL-1TH131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将该电脑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同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熊英伙同“猴子”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洪山区武铁佳苑29栋1单元2602号处,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黄某的笔记本电脑2部。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800元。同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熊英伙同被告人熊英熊位德,经预谋后市至本市洪山区团结大道丽华苑小区20栋2单元1504号,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程某的灰色戴尔牌XpS15-9550-D272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752元)、0.74克拉GSDIAMONDS牌白金钻戒一枚、千叶牌黄金耳坠一对、镶有碎钻的白金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两枚、黄金手链两条、黄金项链一条、白水晶耳钉一对等物品。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530元。同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熊英、熊位德伙同“猴���”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武昌区东亭新嘉源小区5栋1单元2304号,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谢某的白色苹果miniipad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128元)及白色oppo旧手机一部。后将平板电脑销赃,获赃款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英、熊位德在庭审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肖某、黄某、程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熊英、熊位德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英、熊位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英、熊位德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英、熊位德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熊位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琼审 判 员 胡 海人民陪审员 贺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钦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