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舒如与吴世旷、周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舒如,吴世旷,周小梅,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506号原告:王舒如,女,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世旷,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周小梅。被告: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周小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舒如与被告吴世旷、周小梅、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舒如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世旷、周小梅、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王贤增自愿为原告保全申请提供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罗马花园西区号楼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世旷、周小梅、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贤增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罗马花园西区号楼室房屋(合中字第××)。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