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刘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650号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喆,泰来县铁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鹏,男。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刘鹏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