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书昌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788号罪犯杨书昌,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甘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的(2009)兰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书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将罪犯杨书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杨书昌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书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虑罪犯杨书昌的犯罪情节,赃款退赔以及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书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