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曹流芹与被告谢金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流芹,谢金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61号原告:曹流芹,女,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姜堂镇姜堂行政村。被告:谢金龙,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原告曹流芹因与被告谢金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曹流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流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德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