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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曹流芹与被告谢金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流芹,谢金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61号原告:曹流芹,女,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姜堂镇姜堂行政村。被告:谢金龙,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原告曹流芹因与被告谢金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曹流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流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德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