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田彬申请执行石棉县爱美家装饰部、何福珍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彬,石棉县爱美家装饰部,何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田彬,男,汉族,1992年11月2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石棉县爱美家装饰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石棉县。经营者:周雪松。被执行人:何福珍,女,汉族,1982年6月2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彬与被执行人石棉县爱美家装饰部、何福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8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