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春伟与李爱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石门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伟,李爱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石门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276号原告:李春伟,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章,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爱民,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石门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观山居委会澧阳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675574360D。负责人:黄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春伟与被告李爱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石门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春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计546.5元,由李春伟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果夫 关注公众号“”